涉參與8.31港島遊行暴動罪成 運輸工囚4年罰款5000元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1/18 13:20

最後更新: 2021/01/24 01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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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陳佐豪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8.31港島遊行後,7名男女涉當晚在銅鑼灣參與暴動被捕,經審訊後,其中24歲運輸工人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共2罪成,今(18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及罰款5,000元。法官指,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暴力行為,但判刑須考慮到當日整個參與暴動群體的行為,而非聚焦個人。

被告陳佐豪(24歲;運輸工人),早前經審訊後,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共2罪成。控罪指,陳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參與暴動;及在百德新街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通訊器。

辯方今天進一步求情時指,被告雖然被裁定暴動罪成,但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暴力行為,亦無證據指被告攜有攻擊性武器,被告當時身上攜有的物品均屬護具及醫療用品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案發於2019年8月31日,暴動在非常突然的情況下發生,有示威者堵車路、縱火、向警方投擲硬物及用鐳射筆照射,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沒有使用暴力,但法庭就暴動罪判刑時,須考慮的是整個參與群體的行為,而非單單聚焦個人。

惟法官指,接納被告並非暴動中的帶領者,事件亦沒有造成重大傷亡,加上被告在審訊過程中承認了大量案情,節省了法庭時間,遂判處監禁4年;就無牌管有無線電一罪,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個人背景,判罰款5,000元。

案中原有共7名男女被告,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,陳佐豪另被控同日在百德新街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通訊器。官早前裁定其餘6名男女被告罪名不成立,當庭釋放。早前律政司表示,將就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,就案件陳述形式提出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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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